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精神卫生法》(摘录)

发布日期:2024-04-23  来源:   点击量:

《精神卫生法》总共是七章,85条,重点摘选出和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密切相关的 26 条。

第一章 总则

《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经典案例:

由于被同学知道“精神分裂”,学生跳楼身亡

2016心区大学大三学生李某某从13其名,优秀敏,他们怎么也想不通女儿为何要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在李某某的家人看来,跳楼身亡一事很有可能与学校关系重大,但校方对此避而不谈,还交代可能知情的舍友对家属回避,给他们造成巨大的二次精神伤害。对于其母亲郭女士来说,在12月19日晚上接到李某某辅导员叫她去某医院缴住院费之前,这个孩子几乎没有让她操心过。当听到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时,郭女士完全不能接受。据她回忆,在医院里的李某某非常害怕,辅导员和她的舍友都在场,她了解到李某某是在当天下午到学校心理咨询室进行咨询后被送往某医院的,但面对医生“住院治疗”的建议,她还是把孩子带回了家。回到家后,李某某情绪不佳,大部分时间躺在床上,且嘴里经常嘟囔“同学们都知道我有精神病,我以后怎么做人呢”。2016年12月23日,李某某想返校上学。郭女士联系学校,辅导员要求她到学校签署一份协议后才能让孩子返校。郭女士看到协议中写明“若要留校,必须有家长陪伴”“如果出了什么意外,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与学校无关”等字句后拒绝签字。最后,李某某没能返校,继续待在家中。12月25日傍晚,李某某的姐姐喊她吃晚饭,她从房间出来坐到餐桌上一会儿后,马上冲回房间,反锁上房门,姐姐还来不及追进房间,李某某已从13楼一跃而下。在家长看来,校方让李某某的舍友都知道了她有“精神病”是敏感的女儿跳楼的直接原因。女儿为何会被突然送往精神病医院?去医院前校方为何不与家长联系?她在学校究竟发生了什么?女儿在学校的情况,家长一概不知。郭女士称曾多次想与校方沟通,无奈学校一直回避,辅导员也对此闭口不谈,而负责处理此事的分管后勤的老师甚至给出“要了解情况请走法律途径”这样的说法,让家长心理上难以接受。

李某某在学校表现到底如何?通过反复查看她的手机,郭女士发现她的朋友圈阳光上进,手机里还有她做家教的孩子家长向其请教子女教育问题的沟通过程,并未流露出精神状态不佳或想轻生的征兆。但12月19日下午6点多,她在与一名新认识的心理咨询师的语音对话中称自己找学校心理咨询老师聊过后,被建议服药治疗,她感到很害怕。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郭女士联系到了李某某的男友小王,小王表示她从不曾向他提起自己有何心结,直到12月19日,小王接到李某某电话,称心情不太好,希望他能到学校陪她,但事出何因并不了解。1月12日中午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告诉记者:“根据李某某当时在医院的反应基本可以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

1月14日,学校宣传部书面回答了这些问题。综合整理如下:

(1)李某某在校学习成绩中等,担任课代表,性格内向,不爱说话。12月19日,因自己感觉精神状态不佳,下午主动到心理咨询老师处进行心理咨询。咨询中,李某某表现出焦虑、语无伦次、用头磕墙等情形,心理咨询老师判断其有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并在她突然离开咨询室后,将问题反馈给辅导员。之后辅导员与小王一起做其心理疏导工作,在此过程中,她情绪烦躁,行为表现异常。在校区门口附近有冲人三环辅道车流中的行为倾向,幸得小王和辅导员及时制止。情绪稍微稳定后,小王和辅导员陪同她去了医院。辅导员在送诊前和到医院后均尝试联系其母亲,但该生母亲电话未能接通。晚上8点20分左右辅导员联系上该生父母,告知了该生的现状并请父母到医院陪护。8点50左右该生母亲来到医院。医生诊断后明确告知该生母亲该生患有精神障碍,建议住院观察治疗,但该生母亲不同意。

(2)根据该生对咨询师、辅导员以及男朋友的表述,其15、16日两天严重失眠,且近一段时间一直精神恍惚,课听不进,讲过的话马上就忘,自己有轻生念头,想伤害自己,但一直强忍着。

(3)12月19日,辅导员通知了两位同学协助辅导员一同送医。出于同学友情,其他几位同学是自己相互通知到场的,所有陪同学生均另行乘车前往医院,未与李某某同车抵达,医生向该生母亲介绍病情时,其他同学均不在场,他们均不知晓诊断结果。

(4)12月23日,学校再次劝该生母亲送孩子就医,辅导员还表示,

如需要,愿意一起陪同,但家长未置可否。根据医生的诊断,本着为该生负责的态度,学校提出三种方案:第一,请正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该生无心理疾病;第二,与学校签订一份免责声明;第三,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愿意调整出一个单间宿舍,供该生及该生监护人同住。该生母亲提出要回去再考虑。

对于校方的回复,郭女士提出几点质疑:第一,她在手机中并未看到辅导员在李某某送医前给其打的未接电话,并向记者提供了通话记录;第二,介绍病情时,前往医院的同学并未回避,这是导致女儿最终离世的直接原因;第三,校方并未提出家长到校陪读,愿意调整单间宿舍。

针对郭女士的第一点质疑,辅导员称自己没有郭女士现在的手机号码,打的是之前的,在向李某某了解到郭女士现在的手机号码后才在8点20分左右拨打了现在的号码,并提供了当晚的两个通话记录。郭女士认为,那个号码早在一年半之前就已停用,校方并未尽力在送医前及时通知家长。针对家长质疑的问题,两位法律专业人士发表了以下看法:

(1)学校在将李某某送往医院前未及时有效联系其家长,做法是否失当?

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如果李某某之前确实发生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学校出于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将其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是得当的。当然,在送诊的同时是有必要通知家长的。学校虽然没有及时联系到家长,但已经尽到及时送诊的义务,且学校之后确实已通知到学生家长,从这个角度而言,学校方面并无过错。

(2)学生要求返校,校方让家长签协议是否合法?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精神卫生法》第四条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无权阻止李某某继续接受教育。但因李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为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学校要求家长进一步治疗稳定后再行就读或者要求亲人陪伴等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学校接受其继续就读,学校同样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并不可能因该免责协议完全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合法权威的诊断确认学生患有精神障碍并需要治疗前,学校并不能对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作出患有精神障碍的判断。且学校作为监管教育的机构,未经合法权威的诊断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学生前来就学。

3.校方让其舍友到场,导致小王的病情被同学知道,是否侵犯了其隐私?

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由于当时李某某并未确诊,校方让李某某同学陪同到精神病医院并安抚李某某的做法在当时情境下是合理的,不能认定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有专家认为,学校应保护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学生的相关病情隐私。学校私自让学生舍友到精神病医院,导致学生的病情被同学知道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

(来源:《福建法治报》,有修改)

《精神卫生法》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

内容。

《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条文解读:

第一,各级各类学校应该配备专职的心理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大学应开设相关心理课程,给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的条件。

第二,发生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公共事件时,学校有责任安排心理中心的老师尽快对相关同学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教师要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因为当学生出现危机情况时,教师要能够与学生、学生监护人及时沟通。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条文解读

第一,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老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主要针对的是心理问题,而不是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处理。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老师切记不要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心理咨询人员发现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时,建议其到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即可。

第二,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行业的基本原则。保密是咨访双方建立良好关系的前提,是心理咨询人员对咨询者的一种保护。不遵守保密原则的心理咨询人员是会遭到行业唾弃的,会让民众对心理咨询行业的信任度受损。只有在配合国家机关相关调查时,心理咨询人员才能透露咨询者的咨询记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条文解读

第一,精神隙碍诊断不依靠医疗器械,不依据生化指标,也不依据惠者 的一面之词。 在高校中,学校相关教师应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取证,路同学生将证据交给精神科医生,辅助其诊断。因为有的学生为了逃避学业,可能会伪装。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污名化影响,监护人往往倾向于隐瞒其实际病情,因此相关教师陪同前往医院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病情诊断进行取证,以防出现危机事件时过于被动。

第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筛查。学校可以通过全面的宣传让学生自愿接受筛查。学校要明确告知学生轻度精神障碍不影响人学,让其自愿接受筛查。必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宣传到位后,仍不可强迫学生接受精神筛查。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条文解读

第一,在学生工作中,当学生出现疑似精神障碍时,学校相关教师是无权直接将其送至医院接受精神障碍诊断的,但将情况告知监护人后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后是可以的,要注意保留通话记录,作为日后的证据。

第二,在学生工作中,当学生出现服用大量安眠药、攻击他人行为时,或者室友、同学反映其有攻击他人的威胁时(此时学校相关人员首先要进行调查,确认其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学校应及时向110反映。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侵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条文解读

精神障碍的诊断只能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诊时,医生害怕承担责任可能会拒诊。在高校学生工作中,这条法律是保护诸如高校老师人群的,医生必须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作出诊断。这条法律法规限定了精神科执业医生的责任,诊断结果对辅导员、学生等都能起到保护作用。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条文解读

第一,住院治疗的诊断是精神科执业医生作出的决定,自愿原则可以规避医生的经济动机,例如当病房有余时,为了盈利,医生可能将并不需要住院的患者安排人病房。

第二,自愿原则是建立在没有丧失自制力的基础上的。当精神障碍患者出现伤害自身的行为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自制力,不再具备自制力,也就失去了自愿机会,为了公共安全,应让其人院接受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条文解读

在学生工作中,当学生出现伤害自身的行为时,其理应入院治疗,但是收护人有权接受或拒绝入院治疗,学校不能强制其入院治疗。相应的,学生日仍出现了伤害自己的行为,例如割腕自杀,监护人在拒绝人院治疗后,必须承担起将学生带回家中看护的责任。学生监护人提出拒绝入院治疗,将其挨回家中看护的要求是合理的、正当的。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条文解读

第一,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例如学生打伤同学、威胁老师。这种情况下,其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安全,监护人拒绝接受人院治疗并对诊断结果产生怀疑时,有权再次进行诊断,再次诊断结果仍然产生怀疑时,仍然拥有第三次诊断权利。

第二,当学生确诊精神障碍后,监护人依旧拒绝人院治疗时,校方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责任,可以报警,让公安介人,让其强制接受人院治疗。法律面前人平等,普通人同样享有安全的权利,当精神陈碍患者明确出现伤害他人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公安机关依器利法宽法,有权器制其接受人院治疗,这是维护公众的安全利益。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再诊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条文解读

精神康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教筑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二项情形的(已经发生),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完治疗或者息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那么,在高校学生工作中,什么情况下是可以采取强制性推昔施的呢?

学生伤害他人或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时,如出现把同寝室的学生打伤了,威胁辅导员的情况,监护人就应当同意孩子住院,监护人如果不同意让孩子住院,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医院采取强制措施。

大家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有伤害自己或者有伤害自己的危险时,监护人不同意让其住院,医院能不能强迫监护人让孩子住院呢?

答案是否定的。自杀死亡对家庭和单位的影响很大,社会危害严重,为什么伤害自己或有伤害自己危险时监护人不同意其住院,公安机关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呢?原因在于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依据刑法规定,刑法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的某种行为如果对他人产生了伤害,就违反了刑法或者宪法,伤害自己的自杀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刑法和宪法的范畴。所以在这里面伤害他人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正因为如此,只要伤害到他人或有伤害他人的危险,警方一定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到医院接受治疗。而伤害自己,我们往往认为其自制力还是健全的,其只是伤害自己,没有伤害他人。如果目标不确定,往往意味着他的自制力是丧失的,所以说,伤害自己监护人不同意住院就不能强迫其住院。伤害他人,即使监护人不同意,警方也必须采取措施强迫其接受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条文解读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监护人可以哪共办理。那么假如是在校学生,辅导员可不可以帮其办理?

从《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的字面上来看,辅导员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因为他不是监护人,但是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辅导员有权办理住院手续:

第一,如果学生有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其所在单位学校辅导员可以给他办理相关手续,医院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就行,作为辅导员必须守住这条底线,否则的话就可能会带来风险。

第二,然而把学生送列医院还需要一个程序。发现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后,首先我们必须打电话通知他的父母,然后由其所在单位把他送到医院去诊断。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生必须作出诊断,诊断结果出来以后让医生通过电话对其监护人讲清楚孩子的病情,让家属委托授权给辅导员,然后就可以代替监护人签字给孩子办理住院手续,这是属于比较配合的家属,所以监护人委托了、授权了,辅导员是可以给学生办理手续的。

第三,如果监护人拒绝授权委托校方把孩子带到医院住院治疗,且诊断结果表明他的病情并不是很严重,也没有出现幻觉和妄想,还没有达到我们说的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严重精神障碍强制住院的条件,医生则不会给他开住院证明。校方就需要把他领回来在学校做好监护,等着他的监护人到学校来带着他到医院去诊断。还有一种情况是监护人不授权,但是孩子病情很重,重到什么程度呢?就是我们说的出现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医院可不可以给他开住院证让他住院治疗呢?其实这就回到了第一点,所在单位只要在病历本上都记录清楚就行了,可以直接办理住院。

第四,辅导员获得委托授权后,那最后一步是将学生带到医院诊断。 但把学生带到医院后,其故意掩饰,怎么问都问不出来精神病的症状,那医生只会认定其有心理问题。如果确诊为心理问题,医生是不会给他办住院手续的,这样就只能把他带回来,由心理咨询师为其做心理咨询并继续重点关注,记住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一.且学生回来后再出现异常,那就再把他送到医院,向医生介绍其症状,并把整理好的相关资料给医生查看,让医生做出准确诊断。如果在这期间医生确定学生没有问题,但他回来以后出现了自杀或者是伤害他人的情况,那医院是需要负责的。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七条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条文解读

在高校中,学生工作部在进行相关教师岗前培训课程设计时,应该要包含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并定期组织担任心理健康教育的老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如果不给辅导员进行培训,光靠心理咨询教师满足不了工作的需求。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他们不仅需要承担心理咨海的任务,还要承担大量的教学课程和管理任务,所以最好是是让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全身心地把咨询工作做好,以解决学生问题为主要要任务,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辅导员在大学生精神健康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了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其中第五点、第七点分别是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1)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2)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人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条文解读

在什么情况下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路得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波其他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人医疗机构治疗的。这种情况常见的案例是公民所在单位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人医疗机构治疗。本来没有精神病,单位为了让自己放心、免责而通过各种途径把公民送进了精神病院。若经过司法鉴定后发现公民没有患病,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肯定是犯了遗弃罪,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除此之外,监护人还有妥善着护末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等职贵,监护人如果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三,歧视、侮辱、虑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第四,非法展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第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的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

什么情况下应当住院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都应当住院:出现伤害他人、伤害自己、有伤害他人危险的、有伤害自己危险的这些情况。其监护人不让患者住院致使患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

该条明确指出,高校学生如果出现精神障碍,学校和学生管理人员在进行危机干预及其转介过程中,如果出现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或学生、监护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生及其监护人都可以依据《精神卫生法》对学校和学生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

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Copyright ©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版权所有

校址:西安市灞桥区 狄寨路57号

电话:029-62976698 

陕ICP备14010968号-1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