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及《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3〕2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各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检查勤工助学岗位方案执行情况,监督勤工助学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生处相关职责:
(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校内各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上报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学生与用工部门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部门做好岗前培训,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
(四)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六)对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人事处相关职责:审定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置、需求工时。
第十条 用工部门相关职责:
(一)履行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二)按要求对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
(三)开发本部门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根据学生处要求,在本部门范围内推荐参加相应勤工助学岗位的合适人选。
(五)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
(六)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并进行为期 2周的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不合格者,可另选勤工助学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可持续至毕业。
(七)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
(八)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相关职责:
(一)管理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二)每月及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能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能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为主,设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校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部门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处协调解决与用工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的经费从学校资助专项资金(学费收入的5%)中支出,且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资助专项资金(学费收入的5%)总额的 10%。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一) 固定岗位学生工作量及报酬标准。
固定岗位: 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 8 小时,每月不低于 32 小时者每月800元;工作时间不足32小时者,按每小时2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实际发放酬金根据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完成情况、 出勤情况及考核结果而定。
(二)临时岗位付酬标准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质量等不同情况,按小时计算。
1.一般性劳动(如打扫卫生、设备维修、整理资料、装订、打印、誊写、值班等),20元/小时。
2.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挖土方、植树、建筑等),25元/小时。
3.学生参加具有经营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
4.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办法:
各用工部门应于每月的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统计表》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酬金。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一)未经学生处审核批准,私自上岗者;
(二)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部门(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教育仍不改正损害学校社会声誉者;
(三)未经学生处委托,私自在校内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从事经营、传销活动者;
(四)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部门(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西财行知学〔2018〕16号)同时废止。